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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我局深入推行政务公开,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推进办事公开工作的通知》(柳办[2005]81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务公开的监督,是指各种享有监督权的主体在政务公开实施的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对政务公开活动进行检查、监察和督导的行为过程。 第二条 局机关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中,要以形成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为重点,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形成有效的监督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条 局机关要自觉接受上级人大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或参与多种形式的巡视、检查活动。 第五条 认真听取和收集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加强局机关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推广介绍经验,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所涉及单位的重大问题,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告,并及时责成有关方面迅速调查、核实、处理并反馈。 第七条 充分发挥举报或投诉中心的作用,通过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群众意见反馈卡、领导接待日、深入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或服务对象的意见,及时解决反映的问题,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应及时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进行反馈或以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 第八条 充分发挥局机关纪检、督查职能的作用,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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