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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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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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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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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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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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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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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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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柳州市高新一路9科技科技大厦3楼知识产权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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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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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0772-2635969,2610702 | ||
监督电话:0772-26323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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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专利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专利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先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 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人;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二)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六)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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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专利侵权纠纷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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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市两级分级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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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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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对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裁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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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个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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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需符合以下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本局受案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7.请求人提交处理请求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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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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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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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本局受案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7.请求人提交处理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①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②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③请求事项、理由和侵权事实,其中,侵权理由如侵权分析比对(应写明侵犯的具体权利要求项);侵权事实方面,应当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及过程等; ④附证据材料清单; ⑤请求人或获得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自然人)或盖章(法人和其他组织); 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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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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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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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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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单位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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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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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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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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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该如何处理? 答: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被请求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或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向专利管理工作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应注意什么? 答:应注意: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本局受案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7)请求人提交处理请求书。 (8)请求人应当提供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请求书副本。一个案件只能涉及一个专利号、一个被请求人,涉及同一个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号或者同一专利号多名被请求人时,应分别填写请求书并分别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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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立案责任:请求人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请求,其提交的请求书及证明材料应当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材料。请求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或补正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 名或3 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组成合议组。 2.审理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 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3.裁决责任:除调解达成协议或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4 个月内结案。 4.结案责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以作出处理决定、达成调解协议或以撤销案件的方式审结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对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5.执行责任: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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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进行受理的; 3.因调处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调处的; 5.在行政调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调处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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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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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不严格、不公正 |
低 |
1.履行服务承诺制,严格监督检查 2.严格办案纪律,公平公正 3.监督部门全程监督 |
知识产权科材料受理人员 |
调查取证程序不严格按照专利法规 |
中 |
知识产权科负责人 | ||
在裁决过程中,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任意偏袒一方 |
中 |
材料受理人员、知识产权科负责人 | ||
把关不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出现严重失误。 |
中 |
分管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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