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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电子邮件泄密案作出判决
 
2008-1-15 16:25:37   访问人数:285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国内首例电子邮件泄密案近日作出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郭力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6年8月,浙江律师郭力发现在百度上搜索“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郭力”字样,可以看到自己一个月前向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某单位电子邮箱发送的私人求职邮件,包括其所带附件的全文。2007年12月7日,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郭力要求被告“万网”和“百度”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00余万元。

  中国万网是本案的第一被告,法庭认为:郭力邮件内容被链接系由于所发送邮件地址非正常外泄导致,万网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该公司已按行业惯例在根目录下安装了禁止链接的“ROBOTS”协议,并采取了相当于密码功能的超长地址字符串以保障邮件安全。现有证据无法印证该公司所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与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相悖,在无法明确邮件地址外泄真实原因的前提下,不代表万网公司具有非法介入郭力邮件以获取其个人秘密的主观过错。
  
  对于第二被告方“百度”的责任,判决认为:搜索引擎服务的功能在于自动抓取、收集互联网中的各类信息,并按设定方式进行整理、归纳,建立索引以方便信息查找。除非有证据显示该邮件地址是由于百度公司恶意获取,否则对于搜索引擎而言,将邮件附件真实地址视为开放的可链接信息并无不当。同时,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百度公司具备公开郭力通信内容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基于上述原因,法庭驳回了郭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5元,也由郭力承担。

  对于这一判决,原告郭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的邮件地址非正常外泄,法院的这一说法属于事实不清。而依行业惯例对他人人身、财产发生侵害的,也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符合行业惯例就可以免责。”

  郭力说:“如果私人电子邮件变成公开信属于合法的话,公民在网上被侵权的后果只能自己承担,难道今后互联网领域发生的侵权事件,都要用户去自行承担责任吗?”因此,郭力表示他将在近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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