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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鱼峰区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发挥各方优势, 加大引资力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木规定奖励范围包括:引进外资(包括境外资金、国内资金、柳州市内其他区域到鱼峰区投资的资金,以下相同)到鱼峰区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资经营企业以及开展对外加工装配,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等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包括国内外人士,国内法人。 第三条 凡引荐外来下列投资方向的资金在50万元以上,资金已到位,且税收进鱼峰区财政的,待项目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 资、验收,对其直接引荐人给予500一5000元一次性奖励,按引进企业第一年实际上缴税额度(财政实得5%)给一次性500—100000元奖励。 I、以固定资产投入为主的工业项目。 2、凡投资基础设施(包括市级建设)、房地产开发及服务项目。 3、开展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引进高新技术产业。 4、引进商品流通领域中所建的公司、企业、各类专业市场中斩的较大经营业户的,以及第三产业项目。 第四条 引荐外商租赁厂房、设施的,从投产之日算起,属区属自右资产或区属企业的,按第一年租金收入3%计算奖金,其 奖励资金由租赁方收入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引进国外独资企业的主要引荐人,政府另给予一次性奖励500—2肋0元。 第六条 引进资金奖励标准 1、为区财政引进无偿资金及各种赠与的,从所获资金中按引进资金实际总额给予下列奖励: (1)通过工作关系引进项目资金用于机关各项业务,引进的项目资金属于计划外性质的,按总额0.5%一0.8%提取奖励金奖励 有功人员,奖励金从区财政支付(各部门主管上级布置任务同时给付拨款的,用于机关各项业务,按计划内处理)。 (2)通过非工作关系引进无偿使用资金的,按总额5%一15%提取奖励有功人员,奖金从受益方支付。 2、为区财政引进项目急需无息贷款资金,分别根据使用期限和实际到位资金数额,按银行存款利率奖励引资人。 3、引进资金用于区重点项目的利率低于银行基本利率,使用期在I年、2年以上的,分别按到位资金利息低于银行基准利息部分的loo%给予奖励引资人。 第七条 引荐外商投资兴办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法人、国内外人士,须与鱼峰区对外开放办签订引资协议;引进资金、引荐其 他企业或项目的,技所属行业分别与鱼峰区财政局、鱼峰区计经局、鱼峰区流通办签订引资协议,规定双方责任,支付奖励数额和办法。引资协议作为界定直接引荐人的依据。 第八条 奖金支付办法: 由引荐人按引资协议向相关部门申报,经合作双方(外商、区内受益方)认可签字,外方资金实际到位,待项目竣工或营业后,经区开放办、财政局、计经局、流通办、科技局、非公办、审计局组成约联合审定小组验收,按验资后的金额,经区政府审定,由区财政发给。引荐外国投资资金分期到位的,按实际到位数计算执行。 第九条 对外引荐外商投资获奖的人员,如发现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冒领他人奖金者,经查属实,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十条 外商引荐人获奖后,在经营期内,外方无故抽走资金的,税收不进区财政或经营中途停业的,不予奖励并收回奖金。 (柳鱼发[20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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