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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政策法规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促进入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种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园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郝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木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皮在三个月内,予以办
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  与所在翠位订有赔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了作,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中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束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价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末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休居住时间稿住房收费标准
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荧问题可按告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醚,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辞职应织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拉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相设备器材等,违吝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解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副台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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