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自治区党委实施“三大战略、六大突破”的重大决策和全区技术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快速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继续加强对高新区的财政投入。柳发[1996]32号文给予高新区从1996年起至2000年收入全留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05年,在此期间高新区征收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收费及各种附加费,全部留给高新区,用于高新区建设。 第二条 市财政2000年至2003年在预算内安排贷款贴息2500万元给高新区管委会,用于高新技术项目启动和为高新区管委会贷款贴息。此项贷款贴息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三条 在安排下达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时,优先安排高新区的科技项目。 第四条 布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优先支持高新区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指在高新区注册并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批准认定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当企业产品出。产值占本企业当年总产值50%以上时,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由高新区财政返还已交所得税的30%。 第六条 在高新区注册为新办城镇集体企业,几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经市级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办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至3年。 第七条 在高新区新办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之日起,经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2年。新办的新材料、生物工程、电子信息和机电一体化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在2年内由高新区财政返还给企业。 第八条 在高新区投资建设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在还贷期内,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由高新区财政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项目还贷。 第九条 市内企业在高新区登记办厂,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多个产品时,应将高新技术产品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从投产之日起,该企业所有高新技术产品新增部分缴纳的所得税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由高新区财政返还给企业。 第十条 在高新区注册的技术先进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办之日起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 第十一条 在高斩区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从第3年起到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但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免的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 在高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将所获利润直接再投资的,给予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市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所得税。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投资的,应缴回已退税款。 (二)直接再投资用于扩建出口产品企业,或在高新区兴办高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高新区税务分局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缴回已退税款。 第十三条 在高新区投资兴建基础设施的企业,以及从事商贸、餐饮、旅游、宾馆、服务等行业经营的,经市级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第十四条 在高新区转让土地使用权兴办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免证房产税l至3年,由企业逐年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高新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需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经市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在税前扣除,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部分、经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六条 几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和高新技术项目,经鉴定投产后,自销首之日起,在3年内对新增效盖应交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高新区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九列入凯女区级(合部级)新产品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增所得税,在3年内由高新区财政返回50%,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高新区财政按3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以上企业属在高新区内购地建厂房、年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的,管委会可根据情况,从投产之日起在1—2年内按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地方收入 部分的60%一100%的比例给予返还。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承担自治区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减按15%税率交纳所得税,生产经自治区政府授权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者属国家、自治区级计划的科研中试产品,从投、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第十八条 高新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年限为5—10年。 第十九条 对新力、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2年。 第二十条 高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个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经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内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对各类科技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木性收入,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高新区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出资自办的企业,经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可以兼职、借调、停薪留职等形式进入高新区兴办、领办、承包高新企业。高新区劳动人事处按规定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可享受高新企业科技与管理人员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属市政府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地产出租转让的收益、高新区征收的各项规费,全额留给高新区用于高新区建设。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企业同时享受国家、自治区、柳州市规定的其它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1、兴办高新技术产业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2、对引荐国内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到高新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引进高新技术项目的人员; 3、对引进国内外资金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七条 法人或自然人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人民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3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以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0%的股权收益。几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入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30%的股权收益;以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需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二十八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高新区建立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工程技术中心、中试基地、成果孵化基地等,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除享受市政府给予的一次性10一20万元支持外,高新区管委会给予5一lo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金文持。 第二十九条 已被认定的高新企业,由高新区进行年度考核,对连续2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者,经自治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批准,不再享受本规定给予高新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返还增值税的优惠不得重复计算,企业同时符合几项返还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柳州高新区管委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的规定八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