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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成由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认定小组对转化项目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项目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 项目的范围
根据柳州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1.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2.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3.生物工程技术和现代中药及其产品。
4.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5.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重点转化以下的项目
6.环境保护、清洁能源、清洁生产相关技术及其产品。
(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运用高新技术与我市传统业嫁接,改进传统工艺和技术,提高国产技术装备水平,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的质量、档次、技术附加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高新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运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我市传统农业技术结合,引进和培育适合本地生产的优良品种。大力推广节水灌溉,集约化设施农业等高新技术。
第五条 凡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第四条规定的项目范围。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先进的、成熟的且已经过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具备商品化生产的条件〔对特殊行业项目,需取得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批件)。
3.项目有配套的生产环境,所需的能源与材料能保证生产的需要。
4。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产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有较高经济效益和投,入产出比。
5.项目实施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较强的技术力量,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市场开拓能力。
6.项目实施单位言相应的自筹资金及较好的信贷条件和良好信用等级。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
凡符合以上第四、第五条规定的转化项目申报,有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科技成果持有者,经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向市科委提出认定申请;元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市科委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项目承担单位的章程及劳动人事、财务、技术和生产管理制度
4.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科技成果(技术)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有使用单位的,附用户意见。
6.验资证明、生产管理场地证明、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 项目的认定
1.市科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初审。环保合格证明
2.认定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申请单位进行质疑或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3.市科委发文公布经认定小组认定的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认定小组一般每年评审二次(上半年四月份,下半年十月份)。
第九条 项目的实施单位凭认定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优惠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白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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