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到所在地县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认定手续,领取资格证书。”
三、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主办 柳州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开发维护 服务热线:0772-2622945 网管邮箱:lzs@gxsti.net 柳州市科技信息网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 不得转载